日常法务 | 关联股东提名的董事是否要回避表决
-第406篇文章-
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及股票上市相关规定均明确规定了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1]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但是,上市公司内部会议决策时经常遇到的一个疑问是关联股东提名的董事是否属于“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相关交易时是否也需要回避表决,本文尝试从现行法律法规及实操案例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回应:
一、法律规定
经检索,我们将涉及上市公司董事涉及回避表决的法律法规汇总如下:
从沪深两市的股票上市规则来看,主要是从“交易对方”的角度,明确了如果董事是交易对方,或者说与交易对方存在一些控制、任职和亲属的关系,则属于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本文探讨的“关联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说“关联股东与董事既存的某种关系”这种情况并未完全在沪深两市规定的射程范围内。
而从《公司法》(2018修正)、《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修订)》的规定来看,则更为严密,即只要是董事与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则需要回避表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则涵盖范围更广,即董事与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则需要回避表决。但后者《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规定的与会议决议事项存在的关联关系可能较难界定,因此我们着重探讨《公司法》(2018修正)、《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修订)》规定的董事与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形。
我们理解法条中提到的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的表述是可以涵盖关联股东的范围的,也即按照规定,如果董事与关联股东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但问题是,关联股东提名的董事是否属于董事与关联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形?对此,我们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况:
其一、关联股东提名的董事与关联股东存在目前生效的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关联关系。(实践中大部分情况下确实也系因为关联关系的原因,股东进而提名某位董事);
其二、关联股东提名的董事与关联股东不存在目前生效的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关联关系,也即关联股东单纯提名董事的情况。
此外,我们亦重新检索归纳了目前生效的法律法规中对关联关系的界定,从检索的情况来看,各法律部法规均未将“二者之间的提名推荐关系”作为法定关联关系的一种。那么,我们理解,如果关联股东提名的董事与关联股东之间确定存在某种法定的关联关系,那么该董事应当需要回避表决,但是,如果属于关联股东单纯提名董事的这一关系,该董事是否需要回避表决则需要结合已公开披露的实操案例的做法来看。
二、相关案例
根据我们检索到的案例,我们理解:
1. 存在关联股东单纯提名的董事(不存在法定关联关系)不进行回避表决的情况;
2. 大量案例中关联股东提名的董事进行回避表决是基于该董事本身与关联股东存在法定的关联关系或者该名董事本身即是议案审议事项涉及的当事人。(见前述案例5-7)。
三、小结
综合法律法规及公开披露的案例的情况,我们初步认为,关联股东提名的董事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关联股东提名的董事与该关联股东存在法定关联关系的,该等董事需要回避表决;其二,关联股东与提名董事并不存在法定关联关系,而是一种“单纯”的提名推荐关系的,从实操案例的角度,可以不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提名的董事并不意味着该董事与关联股东或审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存在法定关联关系,因此,在内部表决过程中,我们建议,首先应该核实提名董事与议案涉及的企业是否存在法定关联关系,如果存在,则需要回避表决,如果不存在法定关联关系,可以不回避表决。
[1] 根据各上市板块的要求,关联股东通常指:(一)为交易对方;(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大家对于上述问题,是否还有其他观点?可以在留言区聊聊看或者私信作者,下期再会~
(完)
声明:本文仅系作者个人对实务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所进行的探讨。文中任何内容均不代表作者所在单位或团队对相关问题的正式或倾向性法律意见,也并不必然适用于其他项目中相同或类似的问题。任何项目中出现类似情形,均需结合具体情况予以具体分析。
作者介绍
周玘荟
业务领域:境内外上市、并购重组、私募基金、投融资、新三板、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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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川
业务领域:境内外上市、并购重组、私募基金、投融资、新三板、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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